在何瑞元的〈舊金山和平條約與三個論述〉裡,提出第三種論述—台灣應列為美國第六個列島區。他的論述基礎是根據舊金山合約(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的4b「日本承認由美國軍事政府或依其指示於第2及第3條文中所提任何地區內,所進行對日本財產及其國民的處分,皆具效力。」而來(Japan recognizes the validity of dispositions of property of Japan and Japanese nationals made by or pursuant to directives of 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in any of the areas referred to Article 2 and 3. )。

    他提到「美國係屬戰後台灣地區主要佔領權(參考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對台灣有處分權(參考該條約第4b條)……,既然沒有指定一個「收受國」,台灣係交給美國軍事政府,此為暫定狀態,……一直到現在也沒有改變。」然而,他在前一段卻又提到美中簽訂的上海公報很巧妙的將「台灣放在一個「航道」上,將來務必與中國合併。」

    從這裡可以看出,他所提的到第三種論述是過渡性質的論述。因為在這個論述下,台灣終究要和中國合併。除了何瑞元提出的第三種論述之外,關於台灣地位的主要論述有二,台灣地位未定論和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一中論述,而何瑞元的論述雖與一中論述中道不同,但其最後的回歸點卻相同。

    舊金山合約裡的2b提到「日本應放棄對台灣和澎湖群島過去所享有的權利、頭銜和支配。」(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Pescadores.)由於它只提到日本放棄對台灣的支配,但卻沒提到台灣的歸屬問題,因此成為統、獨人士進行辯證的依據。

    在一中論述裡,爭議較大的是這裡所謂的「一中」究竟是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聯合國大會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的權利,並且承認唯有其政府的代表們才是在聯合國裏面的合法中國代表,並且立刻毫不猶豫地將蔣介石的代表們從〝聯合國或和聯合國有關的一切機構中非法佔有的位置驅逐出去。」(decides to restore all its rights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o to recognize the representatives of its government as the only legitimate representatives of China to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o expel forthwith the representatives of Chiang Kai-shek from the place which they unlawfully occupy at the United Nations and in all the organizations related to it.)。

    從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推論,我們可以知道這裡的「一中」指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中華民國在1949年前是個國家,但是1949-1972年間,卻已成為一個流亡政府,更在1972年後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代。中華民國自此消失。

    在「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裡,定義出國家的構成條件—「人民、土地、政府及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之能力」。由於台灣符合上述國家構成要件,因此可推論台灣實為一個國家,只是在國家名稱上,我們尚未取得共識。

    由於台灣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因此也應該要能參與國際組織,加強和世界各國的交流及合作。根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在2007年九月統整了七份不同社團和媒體所作的民調數據顯示,有七成以上的人民贊成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

    這也顯示儘管在憲法上,我們仍以「中華民國」自稱,然而在國際社會(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以及WHA第25.1號決議)將中國代表權交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並否決中華民國的存在事實之後,台灣人民也漸漸接受「中華民國」已非政治實體的說法,因而贊成政府以「台灣」名義作為入聯的嘗試。

    由於「中華民國」已經消失,因此它在時態上實屬「過去完成式」,反觀「台灣」一詞,由於它尚未是國家的名字,因此它在時態上為「現在進行式」。更重要的是,使用「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便能巧妙避開中國代表權議題,也讓中國人民共和國在國際組織內的抗議聲於法無據。

    根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07年九月統整四家媒體所作的民調數據顯示,有六成左右的民眾贊成政府舉辦入聯公投。政府為了切合民意,因而積極推動第二階段連署,期望能在明年總統大選時,合併舉辦入聯公投。
    因為全民公投是直接民意的展現,是民主(以民為主)政治的基本原則。……因此行政院不宜要求立法院訂定全民公投法(否則全變成鳥籠公投法),行政院應依據直接民意原則,訂定全民公投實施辦法及實行細則,直接付諸實行。

    透過人民自主的選擇,來決定台灣的命運。這不但符合美國威爾遜(Woodrow Wilson)總統於第一次世界戰後所提出的民族自決(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原則,也能透過此次公投對國際社會展現台灣人的民心向背。

    就算國際社會基於自身利益,而遲遲不願承認台灣的國際地位,但是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民仍持續努力著,期待著被認同及接納的一天的到來。
 

Posted by claudialiu at 痞客邦 PIXNET Comments(0) Trackback(0) Hits(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