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件事上,我很贊同朱大的立論,也就是說我是反對廢除死刑的。現在我就來告訴你們為什麼我會持這樣的立場。
對我來說,有些錯犯了是可以被回復,所以有被饒恕的可能,但有些錯卻連犯都不能犯,因為這些錯所帶來的結果是不可逆的。同樣也因為其不可逆性,所以我不知道要怎樣透過法律回復秩序,更遑論要受害者(通常會判到死刑,受害者可能活不了了)和家屬去饒恕犯下這種罪行的人。
以殺人案件來看,不管犯人有無犯意,是單人或結夥犯下這樣的罪行,其所造成的結果就是讓一個人死了。這麼明顯的結果,卻得用好幾年的時間來證明這樣一個事實,我想問這真的是個為了維護人民生存權而設立的機構嗎?
對加害者來說,長年訴訟對他來說是無害的,一來他反正都被收押了,哪都去不了,出庭感覺還像是牢獄生活中的調劑,二來就算他犯下足以讓他被判死刑的罪名,只要不斷訴訟下去,還是有可能遇到幾位佛心來著的法官,判他有期徒刑,讓他能繼續活著消耗台灣納稅人的錢,還可能因為『行為良好』而減刑,所以訴訟對他有什麼不好?!
另外,我很想問,所謂的行為良好/有悔意的判斷標準不知道是什麼?畢竟監獄可不比外面的世界,生活型態單一,更重要的是在這裡面的人,多半都有抱著豁出去的心態,再怎麼沒腦的人,也不會想在這裡作亂吧?也就是說,除非本身很罩且勢力龐大,否則窩在這裡的人表現好是一種常態,不是嗎?
反觀受害者家屬,他們一方面想為家人討回公道,另一方面又得繼續原先的生活,在法院、公司和家庭三地奔波,一纏訟又是好幾年的時間,所花費的時間、金錢和精力都是無以計數的,但他們還是得堅持下去,否則這公道誰來替他們討?
從目前的制度設計來看,我認知到在加害者受到懲罰之前,法律會先懲罰受害者及其家屬,畢竟雖說死者為大,但活人更大啊。這種豁達的思維大概只有中國官員能相比,反正天下哪裡不死人,王國之內既然還有千千萬萬個人,為何還要那麼在乎躺在地上的那一個?
這種論點也經常出現在贊成廢除死刑的團體言論中。任何團體的存在,無非是希望透過自身影響他人,並將其努力的成果展現到世人面前。
當他們面對犯人時,他們會要求犯人為自己犯下的罪誠心懺悔,但我先前就說過,對這些亡命之徒來說,他們沒什麼好失去的,更何況口頭懺悔甚至是流淚要求饒恕也不會少掉他們一塊肉,還可能因為媒體報導而影響法院判決,所以他們為什麼不做?!
另一方面,當他們去要求受害者家屬寬恕犯人時,家屬多半會為了想為逝去的親人尋求法律正義,因而拒絕這些團體的請求。
在一方贊同,一方拒絕的情況下,人權團體會站在誰的那一邊?個人認為這類的團體也是得展現“績效”的,否則哪來運作經費?因此,他們就變成我眼中那種袒護並協同加害者,指責受害者家屬的人。
在法律和社會層層剝削下,受害者及其家屬成為弱勢中的弱勢。他們大半沒錢沒勢,也缺乏發言管道,剩下的只有自身的堅持,但堅持卻會在時間和周圍冷漠的臉孔,或甚至是批評的聲音中逐漸被磨光,而他們所追求的正義卻不知何時才會道來…
一直以來,我都是抱著反對廢除死刑的態度,但我從沒想過要把它寫出來,因為一來寫這樣的文章和我部落格調性不合,我喜歡寫些簡單且歌舞昇平的東西,自己看來也快樂,再來我也不知道我寫出來能夠改變些什麼。
但在看了朱大的文章之後,我發現若我再冷漠下去,連唯一能做的事,也就是撰文告訴更多人廢除死刑的荒謬性都不做,那有什麼能證明我是站在反對廢除死刑立場,在這種念頭下,才有了這篇文章。
最後,其實我認為廣義的強暴犯,包括犯下同性、異性、戀童或異物插入的罪行的人都該被判死刑,不過為了怕模糊焦點,文章就到這邊做個結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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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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